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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赣财购〔2021〕3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赣财购〔2022〕12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行为,强化各预算单位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范围界定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是指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预算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拆分,导致每个采购项目均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从而规避政府采购。
二、明确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应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根据单位内控制度确定适当的采购方式。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实施,原则上均应通过江西省电子卖场进行,做到“应采尽采”
三、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争议事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不受理投诉、举报。各预算单位作为质疑、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主体,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做好争议事项处理,鼓励单位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指导,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宜春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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